第11章 浩然正气大公无私(1 / 2)

国姓窃明 浙东匹夫 3762 字 2022-08-10

面对沈树人的一面之词,张学曾当然也不会直接听信,而是继续查问苦主董良的说法。

董良是个四五十岁的老者,当下演技颇佳地喊冤:

“冤枉呐!这董小娘子本已欠债多年,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。自董家主母死后,一直是我家帮衬着应付抵挡那些债主,董小娘子明明已经与我家约定典房委质,有密约在先,还望明查!”

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,对这些复杂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,权衡之后,便跟师爷切磋。

刑名师爷徐友亮悄声支招:“老爷,此案斗杀人命之实已明,双方均无异议,关键便在如何认定这董家绣庄,在案发时究竟是属于董家、还是属于蔡家、还是属于沈家。

名正则言顺,只要名分一定,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闯民宅、伤人者护主心切,还是蓄意豪夺、殴伤人命。”

张学曾也悄声追问:“那你倒是说说,依大明律这董家绣庄当时是不是算沈家的了?”

徐友亮:“这自然需要老爷查验双方关于买人、典屋的契券、邻舍乡里的证词了。”

张学曾点点头,随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调查程序。

最后果然如沈树人预料,按《大明律》,当时董家绣庄基本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。

之所以加个“基本上”,是因为还有一丁点可以被抗辩的瑕疵。

那董良在看完双方契券后,原本也已面如死灰,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爆发,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:

“请府台明察!依《大明律》,纵然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为邻舍乡里见证,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。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,她跟沈家立契时,难道不会告诉沈家?

所以,沈家这并不是‘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’,而是明知故犯、蓄意欺诈。这是他们设的局啊!后续的一切,怎能以‘户主心切、临时起意’而定?”

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,心中也是纠结,又请教师爷,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。

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: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“疏忽”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、而是“明知故犯”,那依照《大明律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。

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,那就是“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”,那也得是“善意第三人”。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,是不受保护的。

《大明律.户律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,没解释为什么“公证契约优先”,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,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。

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,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。

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,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。

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,开始慷慨陈词:

“请府台明察,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,不仅违背《大明律》,也违背圣人之道,他说沈林事先知情、蓄意为之,更是纯属臆测污蔑。

朱子曰:一兔走衢,万人逐之。一人获之,余者悉止。盖言确权明责、定纷止争之要。天下女子、田宅,但凡看上去无主,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,那便如野兔在衢。

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,自可果断买下。如果非得反复查验,岂不是失了先机?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?”

张学曾和师爷一听,果然很有道理。

商机便如追逐野兔,稍纵即逝,手快有手慢无,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里那个“公证契约为先”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。

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、定纷止争啊!

当然,这番话说是“朱子曰”,其实有点牵强。

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,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。

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,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征博引。

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的原文里,发表的一段评论。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,所以顾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时,朱熹写过《资治通鉴纲目》,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,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。

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,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。

“身边留个读书破万卷的家伙帮我要做的事情注释、寻找依据,看来还挺好用的。记得顾炎武历史上科举也是屡试不第,好像这次乡试考完后就放弃了,到时候趁着这个案子重谢他一下,延揽给我当师爷也挺不错。”

沈树人心中暗忖,已经动了把顾炎武因为正式幕僚的念头。

他自己擅长计谋,但读古书太少。找个人帮他把很多暗黑的谋略润色粉饰一下,名实兼收,绝对很有必要。

而另一边,董良还在左支右拙、试图做最后的抵挡,但也都被轻易瓦解。

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:“孟子曰,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辟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从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为也!

我《大明律.户律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、责罚私契,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。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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